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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编辑:上饶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0-23

外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区分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一律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规定: 1.分支机构在向总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2.总公司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汇总申报的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由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待遇,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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